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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特约商户业务受理协议

发布单位: 时间:2023 / 05 / 01

特约商户业务受理协议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本着自愿、互利和共赢的合作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支付服务达成本协议。
术语定义
1、“银行卡”是指按照清算组织的业务、技术标准发行,卡面带有相应清算组织标识,发卡方标识代码(BIN号)经清算组织分配或确认的卡片,包括但不限于:银联卡、VISA卡等。
2、“银联境内卡”是指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于合同目的香港、澳门及台湾除外)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联卡,“银联”标识印制在卡片正面。
3、“银联境外卡”是指境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以外,出于合同目的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联卡,“银联”标识印制在卡片的正面或背面,部分卡片的卡面文字以英文为主,此类卡片的受理要求和清算时间与银联境内卡完全相同。
4、“持卡人”是指银行卡的合法持有人。
5、“交易手续费”是指商户就银行卡或扫码支付服务而由收单机构在本协议下一并收取的,向发卡机构、交易转接机构和收单机构等各服务提供方支付的费用。
6、扫码用户:通过扫码支付服务与甲方直接进行交易的用户。
7、扫码支付:是指乙方依托扫码支付平台向甲方提供的一种移动支付服务。
支付业务基本条款
第一条 甲方愿意接受持卡人或扫码用户使用符合中国银联标准的银行卡或收付款码进行交易,按乙方制订的操作规程为持卡人提供刷卡或扫码消费服务,并向乙方支付交易手续费。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银行卡收单、扫码支付业务服务,主要包括甲方签约、培训、支付终端安装、日常维护、账务査询及调整等工作。
第三条 乙方依双方约定的清结算时间把扣除交易手续费后的交易款打入甲方指定账户。若乙方因系统及其它非风险原因的外部因素未能按时打款给甲方,应主动通知甲方并吿知原因。
第四条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账务査询服务。甲方如有账务査询需求,可通过乙方设置的服务电话进行査询。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处理账务差错。
第五条 乙方在收到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调账通知后应积极核实处理。甲方在以下情况应主动向乙方发送调账通知:甲方入账金额与实际不符时,或发生调、换、退货等业务,或因通讯故障或操作失误等原因需对银行卡交易、扫码支付业务交易作调账处理时。
第六条 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收银培训,并按约定提供支付终端的维修服务。甲方如有培训、维修支付终端等要求,可通过书面的方式提出,或通过乙方设置的咨询服务热线(4006186787)口头提出,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准确及时的服务。如支付终端出现故障,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口头或书面支付终端维护通知后及时提供检查维修等服务。如乙方维修人员无法在与甲方约定时间内检査维修完毕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备用支付终端。
第七条 乙方将为甲方提供回访服务,对支付终端的使用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査。在回访服务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相关人员的工作,如乙方提出对回访结果进行确认等要求,甲方应完成相关的签字、盖章工作。
第八条 甲方在办理银行卡和扫码业务时,应保证遵守下列各项规定,否则,乙方有权立即停止本服务,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一)甲方不得将签购单、签购结算单、银联标识牌、终端机具用于受理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给受理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
(二)非经乙方书面允许,甲方不得将受理银行卡、扫码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
(三)在甲方入网审核、日常管理及其它正常业务范围内,甲方同意乙方及乙方合作的卡组织査询使用甲方及其法人代表的征信及基本信息等情况。乙方有权保留相关资料.如甲方及其法人代表出现的征信异常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四)甲方对持卡人及扫码用户提出符合规定的刷卡、扫码消费要求不得无故拒绝,不得拒收任何符合中国银联标准的银行卡或收付款码(银行卡结算系统故障除外)。
(五)甲方应对持卡人使用银行卡支付、扫码支付与现金支付一视同仁,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不得向持卡人或扫码用户收取任何费用,且持卡人或扫码用户应享受与现金消费者及其它顾客完全相同的服务.
(六)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支付终端设备正常使用,不得在乙方提供的支付终端设备上私自修改、加载任何其它装置或程序,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甲方对于乙方或乙方转发的发卡机构、卡组织的协査及投诉,应根据乙方要求妥善处理,并予以及时回复。
第九条 甲方须提供真实准确的证照及资料,因本协议约定的甲方通讯信息不准确而造成的甲方接收不到乙方发送的相关资料,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甲方经营情况发生变更时,须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该种情况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变更工商注册名称、主营业务、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交易资金结算账号信息、地址、电话等;
(二)发生停业、经营范围变更、转让、倒闭、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情况;
(三)甲方所有权结构变更;
(四)甲方业务经营或销售方式变动,特别是开展邮购、电话订购、网上订购、批发等业务时。
(五)乙方有权对甲方经营情况发生变更时重新审核甲方受理资质,当甲方不在具备受理资质时,乙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本协议。
第十一条 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中约定的操作要求正确操作支付终端受理银行卡业务及扫码业务,并有义务参加乙方组织的培训,所有收银员均须参加培训后方可受理银行卡业务及扫码业务。凡未按规定办理或未接受培训而受理银行卡业务及扫码业务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在受理银行卡或扫码业务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操作:
(一)必须确认消费者为持卡人或扫码用户本人,若非本人应拒绝其持卡或扫码消费;
(二)银行卡背面有签名条而未预留签名的银行卡不得受理;
(三)认清银行卡的标志、中文提示及有效期等,核对该银行卡是否有相关标识,仔细査看激光防伪标志,确认卡片无损毁或无涂改痕迹,确认卡片上无“样卡”、“VOID”(无效卡)等字样,照片卡须核对持卡人与照片是否相符,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甲方应拒绝受理;对于使用测试卡及其它明显非银行卡(如白卡)的,或甲方经办人员发现有人使用他人丢失、被盗或伪造的银行卡的,甲方应拒绝受理;
(四)遵守乙方有关检査持卡人或扫码用户身份证件的规定。
(五)支付终端设备操作应按照乙方提供的使用说明进行,在交易成功并打印单据后,应仔细核对交易凭证上交易明细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
(六)交易成功打印出签购单后,须要求持卡人或扫码用户在签购单上签字;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当面签字须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的签字核对相符,如签购单上的签字与预留的签字不符,及信用卡上无持卡人签名或预留签名字迹模糊不清、有涂改,应拒绝受理;
(七)在受理过程中出现未打印签购单的情况时,应按规定先进行重打交易操作,如仍然未能打印出签购单,才能重新进行刷卡交易(设备故障除外);
(八)每日营业结束后,应进行“结算”或“签退”操作,上送交易流水,
(九)甲方未按照上述操作程序办理而造成发卡行或持卡人拒付时,由甲方承担相关损失,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处理,以尽可能减少或挽回损失。如因乙方系统或机具问题导致重复扣款而引起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甲方应严格遵守《银联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交易信息资料,将签购单等存有符号信息的介质保存在安全领域,只允许经授权人员接触,未经乙方或持卡人事先同意,不得将任何银行卡交易信息及资料用作银行卡交易对账工作之外的其它用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持卡人姓名和卡片信息,以及所有关于使用银行卡交易的相关资料。违反要求的甲方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甲方应对交易签购单及与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妥善保管,保存期限自交易日起不少于24个月,以便乙方在需要时查对。本协议终止后,乙方有权收回协议终止前2年内的交易签购单据及凭证。如因甲方对交易单据保管不当或遗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对于无效交易单据或提供单据不全者,乙方有权延迟甲方的清算款或直接对该笔交易进行扣款,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交易单据,协议中视为“有效交易单据”:
(一)甲方进行的银行卡或扫码交易,应是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其所采用的所有签购单必须由乙方或乙方合作的卡组织提供或认可;
(二)交易单据经持卡人亲笔签名;
(三)交易单据上的任何内容均为真实的银行卡或扫码交易要素,且内容清晰,不得涂改;
(四)对甲方提交的非“有效交易单据”的任何交易单据,均视为无效交易单据,乙方有权终止清算或追讨清算资金。
第十五条 甲方必须规范受理银行卡和扫码支付业务,乙方及监管机构、卡组织侦测到甲方存在以下风险状况或存在以下异常情况时,有权将交易清算款进行延迟结算(最长不超过交易日起180天),并进行其它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立即停止甲方的银行卡和扫码交易,同时将甲方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并向执法、监管部门通报。乙方的相关经济损失和风险责任也由甲方承担:
(一)未按照规范受理的银行卡或扫码支付、涂改签购单(含手工单单据);
(二)欺诈类交易和违规行为,包括:
l、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盗用其它商户资料向乙方申请为商户;
2、侧录:甲方及甲方员工用其它未经乙方许可的设备读取银行卡信息或在支付终端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行制作伪卡;包括甲方及甲方员工默许、纵容、与他人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他人存在上述行为;
3、非法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非司法调查或监管机构要求,而将持卡人或扫码用户账户资料及交易数据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使用;
4、套现:甲方和/或甲方员工与持卡人或其它第三方勾结,或甲方和/或甲方员工使用银行卡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5、洗单:甲方将其它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安装在甲方的受理终端上刷卡,假冒甲方交易与乙方结算;
6、分单:在同一笔交易中使用同一张银行卡分两次或两次以上刷卡;
7、恶意倒闭:甲方接受银行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乙方承担退单损失;
8、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甲方利用持卡人账户信息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时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9、洗钱:通过支付终端使非法资金在形式上合法化;
10、盗刷:假冒真实持卡人身份或变更银行卡账户信息后进行欺诈交易。包括变更账户信息后交易、手输卡号交易或非面对面交易;
11、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甲方名义上经营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特约商户后,实际从事禁入商户类型的经营活动;
12、违规移机:甲方未经乙方许可,擅自将支付终端从登记的经营装机地址转移至另一地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移机后地址与原装机地址的省市、区县、乡镇等行政区域,或与原装机地址的道路名称、门牌号码、楼层 、房间号和摊位号不一致;同一商户在多家分店之间自行调换支付终端;使用固定支付终端上门或流动收款等业务;
13、合谋银行卡欺诈:明知持卡人使用伪卡、白卡、未达卡等非法银行卡仍给予刷卡服务;
14、二清:把支付终端给第三方使用,并自行把交易资金清分清算给实际使用商户。
(三)非正常交易率过高:甲方一定时期内的非正常交易超过乙方规定的比率(比率参照银行卡组织对收单商户监管及惩罚的相关规定)。
(四)因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査。
(五)监管机构或卡组织书面通知乙方强制解约。
(六)已被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
(七)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已停业或破产。
(八)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由于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有关机关查处。
(九)其它违反监管机构、中国银联、银行卡国际组织(公司)商户风险管理规定的行为,如:接受已列入止付名单的信用卡、超授权限额使用、现金方式退货等。
第十六条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第八、十一、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进行银行卡业务或扫码业务,而产生的双方损失及关联方损失均由甲方全部承担,对于多次违规或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乙方有权从甲方当日或以后的结算金额及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任一账户中扣除有关款项,对由此造成的其它损失,乙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第十七条 当乙方或其它发卡机构提出査询或账务调整要求时,甲方应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反馈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返回乙方进行处理,否则,乙方将以甲方无异议或不能提出相关证明材料为由进行相关业务及账务处理。甲方如有调账要求也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否则乙方将不予以受理。
第十八条 乙方依据合作卡组织业务规范进行相关业务处理,当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立即暂停支付清算款项,并从甲方当日或以后交易款中扣回相关款项,划回发卡银行及持卡人。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刷卡或扫码消费交易,如银行卡受理时未留有持卡人签名或持卡人签名明显不符以及甲方书面确认的重复扣款等错误交易。若经乙方或其它发卡银行通知后5日,甲方未予以任何回复,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主张。即:甲方本次的交易行为为违反本协议的刷卡消费交易。
(二)签购单上交易明细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
(三)甲方未能按照在第十四条中规定的签购单保存期限要求,向乙方提供所需要查看的原始交易签购单及相关的原始信息和凭证。
(四)甲方未能在乙方及其它发卡机构要求的,符合卡组织规定的时限内,对乙方及其它发卡机构所提出的査询信息进行反馈。
(五)甲方未能在乙方及其它发卡机构要求的,符合卡组织规定的时限内,对乙方及其它发卡机构所发出的异常交易账务调整要求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抗辨证明材料。
(六)交易所涉及的商品销售或服务有违反政府或地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并被中央或地方有管辖权的部门以书面方式确认性质或进行处罚的。
第十九条 对于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划款,甲方如有异议,可委托乙方与发卡银行进行协商处理,也可委托乙方将有关异议转交有关争议处理委员会处理。但乙方只能依据有关规则进行,若甲方对有关争议处理委员会意见有异议,甲方有通过其它救济措施追索的权利。
第二十条 当甲方宣布破产时,必须确保乙方合法的债权人地位。
第二十一条 乙方对本协议内容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知的属于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非本协议项下的情况下披露或使用,但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除乙方确定甲方有违反协议规定可解除本协议外,如本协议任何一方要求提前解除本协议,须提前30天(自然日)书面通知对方,协议终止前,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本协议解除时,甲方应退还乙方所提供的全部设备和有关业务物品。设备损坏的,应按照市场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 遵照卡组织有关账务处理及时限规定,协议终止后12个月内,如有因以往交易引起的查询,甲方仍有义务配合乙方工作;如因甲方违反本协议,造成退单或拒付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已支付的款项。自本协议解除后12个月内,因本协议而引起的各方的职责,包括因以往交易引起的査询、由甲方所产生的未结账务或因发卡银行提出的有关异常交易账务,双方必须继续履行本协议的相关条款并进行与之有关的账务处理,守约方对违约方不履行职责所产生的损失具有追索权(超过单据保管有限期的不在此列)。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结束或终止后,甲方仍有退货调账要求的,其中非乙方原因造成的退货调账,均由甲方自行处理,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扫码支付业务补充条款
第二十五条 扫码支付服务是乙方提供的一种快捷、安全的支付解决方案的支付工具。甲方扫码用户登陆自己的手机端APP并展示一维码或者二维码的被扫码信息,甲方使用收银终端等设备完成付款。
第二十六条 甲方需向乙方传输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号、商品名称、支付金额收款人信息、交易号等,具体信息的提供以扫码用户能准确识别和核对其付款内容为准。
第二十七条 甲方保证使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是建立在甲方与甲方扫码用户存在真实业务基础上,且甲方应保证向乙方提供的上述的信息准确真实合法,如因甲方提供的信息有误而导致扫码用户付款错误的,由甲方赔偿扫码用户因此造成的损失,与乙方无关。
第二十八条 甲方与扫码用户因交易本身导致的纠纷,均由甲方自行处理,与乙方无关。
第二十九条 乙方负责扫码支付服务的提供、建设、运行和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并确保该服务的安全性。
第三十条 乙方设立扫码支付网上交易查询系统及查询接口,为甲方提供商户信息管理和交易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生效后,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将为甲方开通“易通对账平台”服务。“易通对账平台”服务是指存有甲方身份文件、具有基本权限的财务管理平台(包括查询、报表下载等基本操作权限)。
第三十二条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扫码支付服务,乙方仅负责受理涉及乙方扫码支付服务支付结算系统出现问题的相关投诉和纠纷。而甲方与扫码用户之间、甲方与扫码支付、扫码支付公众平台之间以及甲方与任何其它主体之间因交易可能发生的任何投诉和纠纷,均由甲方自行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
第三十三条 乙方负责乙方系统的运营和维护工作,如遇到支付系统升级,乙方应及时地为甲方免费提供升级服务。
第三十四条 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审核甲方的业务类型,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单方变更业务类型等原因导致提供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
第三十五条 甲方连续30个自然日未使用扫码支付服务产生交易额的,乙方有权暂停、中止或终止本协议项下的服务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基于风险管理、运营管理或其它风险防控因素的考虑,乙方有权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暂停、中止或终止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有理由认为如甲方通过扫码支付公众平台向乙方申请开通扫码支付服务,即甲方授权通过扫码支付公众平台向乙方发起相关交易指令,乙方有权依据扫码支付公众平台发出的指令进行相关支付操作,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T+0业务补充条款
第三十八条 为了更好地为甲方提供支付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按照本补充协议为乙方开通T+0结算业务支付服务。
第三十九条 T+0结算业务指乙方作为商户收单机构在银联卡支付受理服务中,于银联卡交易发生当日将乙方的结算资金划入甲方指定的结算账户,并收取相关技术服务费的特殊结算处理业务。
第四十条 根据甲方T+0结算业务实际开展情况和风险程度,乙方有权对甲方的T+0结算业务资金额度进行调整。甲方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可向按乙方要求的业务操作流程,向乙方申请调高或降低T+0结算业务资金额度。
第四十一条 自协议解除之日起,24个月以内,乙方仍有查询及追索权。
第四十二条 乙方有权利随时终止风险商户及潜在风险隐患的商户T+0交易。
其它条款
第四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二)对于因操作不当等甲方原因造成的短款,乙方可协助甲方进行追款。
(三)因商品质量问题、商品数量或提供服务问题上产生的争议,由甲方与持卡人直接谋求解决,乙方可以予以协助。
(四)除本协议及其附件中已另有规定者外,任何一方如因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造成其它方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其它方因此而产生的直接损失、损害,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或开支,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
(五)任何一方如因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实际意义时,其它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其它
(一)发生暴雨、地震、泥石流、台风、战争、内乱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本协议的履行,且该等事件持续时间超过60日,则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双方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法执行时,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也不影响其它条款的继续执行。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在协议终止前已按本协议条款累积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发生时,双方应相互结清根据本协议规定应付未付的各项款项。
(三)双方一致同意,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政府有关机关要求外,未经本协议双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及其雇员均应对其已获得但尚未公开的、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资料和文件(无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的资料和文件)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其它方和公众透露上述保密信息。该保密条款的有效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影响,永久有效。
(四)双方声明,接受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并了解各项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个别条款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五)如双方在协议执行中发生争议,应首先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商议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应通过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六)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为准。
(七)本协议双方签署生效,有效期为  1  年。有效期届满后如双方无任何书面异议,本协议将自动延期  1  年,延期次数不限。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五条 双方确认,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业务服务:
□(一)银行卡支付业务
1、开通交易的卡种和交易手续费标准:
境内银联卡借记卡:每笔交易金额的        %,        元/笔封顶;境内银联卡贷记卡:每笔交易金额的        %;
准贷记卡:每笔交易金额的        %;境外银联卡:每笔交易金额的  2.1  %;
其它:                                                    
2、结算周期(二选一):
□ T+1(交易次日起1个工作日);
□ T+0(交易发生日)另加收技术服务费     %,单笔:     元/笔,保底:     元/笔。(达到监管要求后开通)
□(二)扫码支付业务
1、开通交易的扫码类型和交易手续费标准:
微信支付:每笔交易金额的        %;支付宝支付:每笔交易金额的        %;
其它业务类型             :每笔交易金额的         %;
2、结算周期(二选一):
□ T+1(交易次日起1个工作日);
□ T+0(交易发生日)另加收技术服务费     %,单笔:     元/笔,保底:     元/笔。(达到监管要求后开通)
第四十六条 乙方应将甲方的交易资金在扣除本协议约定的交易手续费和其它款项后,在约定结算周期内,向甲方指定的结算账户划付资金。
第四十七条 结算账户信息(必填)
甲方结算账户名称:                                           
结  算   账  号:                                            
开 户 行 名  称:                                            
联     行    号:                                            
第四十八条 本协议业务所涉终端采用以下方式提供: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终端设备,支付 (□押金    □售卖) 人民币(大写)            元(不计利息)。
其中:固定受理终端    台,移动受理终端    台,智能受理终端    台,扫码受理终端    台,其它:           终端    台。
甲方需确认乙方开具了加盖乙方印章的收据。未加盖乙方印章的收据视为无效。
第四十九条 甲方如使用乙方提供的移动受理终端通讯服务的,需按照_____元/台/年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通讯费,有效期自甲方开通终端之日起一年。通讯费一经收取不予退回。
 
甲方(公章/合同专用章):                                   乙方(公章/合同专用章):
 
签字(法人/授权人):                                       签字(法人/授权人):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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